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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监事会议事规则

发布时间:2014-01-22   

点击量:555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保证监事会履行基金会章程赋予的职责,规范监事会的运作,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按照国务院颁发的《基金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东莞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章 召集与通知
    第二条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三条 基金会办公室负责完成监事会的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四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基金会办公室向监事长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基金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监事长。监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监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监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五条 监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权时,由监事长在三个工作日内指定其他监事代行其职权;监事长未指定其他监事代其行使职权的,可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负责召集并主持会议。
    第六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五日以前通知;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三个工作日以前通知。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当送达全体监事,并抄送列席人员。监事会会议因特殊原因延期召开的,应至少提前三个工作日发布延期通知,并载明原因及变更后的日期。
    监事会会议通知可以用直接送达、挂号邮寄、电子邮件、传真、特快专递等方式送达。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第七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的内容一般包括:
    (一)会议时间、地点和方式;
    (二)会议议程;
    (三)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
    (四)通知日期。
    监事会会议原则上应在基金会住所地现场召开,也可以通讯方式召开,每次会议的召开方式由监事长决定。     

第三章 出席与签到
    第八条监事会会议,一般应由监事亲自出席,并应当在有二分之一以上监事亲自出席时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等事项,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书的效力以本次监事会会议为限,监事不得一次委托其他监事出席数次监事会会议。接受委托的监事应在出席会议时将委托书提交给会议主持人,并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委托监事的权利。
    第九条 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发生的费用由基金会支付。
    第十条 监事会可要求基金会理事、理事长及其他相关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十一条 基金会应提供会议签名册,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在签名册上签到。

第四章 议程和表决
    第十二条监事会的会议议程由监事长依基金会章程和本议事规则确定,并应在会议通知中列明。可以列入会议议程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监事会工作报告;
    (二)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
    (三)年度决算报告(草案)、年度预算报告(草案)、年度公益支出方案(预案)和行政办公支出方案(预案);
    (四)修订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报告;
    (五)其他提交会议审议、讨论和决定的事项。
    第十三条 经监事会审议、讨论的事项应作成会议决议交付表决,必要时也可就有关的专题事项作成决议交付会议表决。
    出席会议的每一名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表决事项须经全体监事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采用举手表决方式,但采用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也可以用传真签署决议的方式进行表决。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五章 记录与公告
    第十五条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连同监事委托书和会议签名册作为基金会档案永久保存。 

第十六条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2)出席监事(包括委托其他监事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的姓名;
    (3)会议议程;
    (4)监事发言要点;
    (5)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十七条 监事会对每个列入议程的议案都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决定。决定的形式有两种:纪要和决议。需备案的作成纪要,需上报或公告的作成决议。
    第十八条 监事会应就会议的召开情况和决议事项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本规则是基金会章程的附属文件。本规则与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会章程有抵触时,以法律、法规和本基金会章程为准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基金会监事会负责解释,自理监事全体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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